贵人鸟维护商标权益,再下一城!

阅读:1670 2019-12-08 23:17:53 来源:商标圈 作者: 曼辉云知识产权事业部

作为“中国十大运动品牌”之一的贵人鸟,近日又成功阻击一例“微信图片_20191208231844.jpg”榜牌行为。


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亨得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微信图片_20191208231847.jpg


微信图片_20191208231837.jpg

微信图片_20191208231840.jpg

 

引证商标:

 微信图片_20191208231847.jpg微信图片_20191208231850.jpg微信图片_20191208231847.jpg

 

原来深圳亨得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亨得利公司)于2018年申请了微信图片_20191208231847.jpg”商标在20类家具上,被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鸟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期间深圳亨得利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并提交相关事实与理由和商标使用证据,因此商评委依法作出“第25204439号“微信图片_20191208231847.jp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得知,深圳亨得利公司“微信图片_20191208231847.jpg”之所以被无效掉是因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深圳亨得利公司)申请注册了数百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优衣殿”、“旺乐购”、“金功夫”、“喜功夫”等与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个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意识攀升,商标局推行注册便利化以来,不管是申请流程还是申请费用,都做出了多方便利改革,但也催生了一部分商标榜牌、搭便车的投机行为,为正常需要的申请人申请商标品牌造就了极大的困境。好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此类投机行为予以高压打击的严厉态度并及时出台了相关政策,极大的遏制了此类投机行为的恶性发展。


那么除了国家政策的庇护外,企业自身应该在商标申请方面做好哪些合理正确防御布局?


第一,在申请之前做好相关查询工作,核查名字风险,除了主商标外,可以延伸一些防御商标。例如小米的红米、黑米、大米;老干妈的老干爹、老干爸、老千妈、妈老干等系列防御商标;


第二,在申请范围上(商标类别),以使用为主,防御为辅增设关联类别保护,有实力的企业可以考虑全类别注册保护;


第三,在申请之中如有发现他人故意搭便车的注册行为,可以启动异议程序进行阻击,合法维护商标权益;


第四,在拿证之后发现有榜牌嫌疑的商标可以通过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的撤销程序来防止商标被淡化。


伙伴们还有其他妙招吗?欢迎指点评论探讨......

 

附: 

关于第25204439号“貴人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46325号

   

申请人: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亨得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对第25204439号“貴人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贵人鸟品牌成立于1987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曾获得为驰名商标荣誉称号,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962667号“贵人鸟”商标、第3056379号“贵人鸟及图”商标、第18921564号“贵人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淡化了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商誉和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


四、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并继续使用,必将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定,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李占元于2017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7月20日。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19年4月27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申请人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宣告争议商标无效,首先,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适用于抢先注册他人在我国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情形,鉴于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申请人该项主张不成立。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一般不包括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或《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了数百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优衣殿”、“旺乐购”、“金功夫”、“喜功夫”等与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个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徐金艳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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